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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沪委[2009]8号)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52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长宁区档案局。上海市长宁区档案局是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由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办公室归口管理。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档案馆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编[2012]8号)和《关于本市区县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区县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若干意见》(沪编[2012]33号)的精神,上海市长宁区档案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与上海市区档案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 长宁区档案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受理档案工作,对本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案件。

(三)负责对本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业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的登记验收。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长宁区档案馆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收、保管全区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二)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丰富馆藏。

(三)运用科学方法对馆藏档案、资料实施有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

(四)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民生工作服务。

(五)受理社会各方向区政府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对长宁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和查阅。

上海市长宁区档案局(馆)设6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业务指导科、信息科、档案管理科(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阅览室)、机关档案集中管理科(机关档案集中管理中心)、档案编研征集科。

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15、16号楼邮编;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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